(2017)豫1722执1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常远征与朱俊杰、李群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远征,朱俊杰,李群灵,刘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远征,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朱俊杰,女,汉族,1975年7月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群灵,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义新,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常远征与朱俊杰、李群灵、刘义新民间借贷一案中,(2016)豫1722民初2207号及(2017)豫17民终11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俊杰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每月保留被执行人朱俊杰工资收入1000元,余款予以扣留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本院每六个月提取一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