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青岛金洲源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洲源钢结构有限公司,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洲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法定代表人林全德,执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朱铎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洲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仙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