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薛冬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薛冬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汇通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619号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58457555—2。被告:薛冬梅,女,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汇通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9134—7。负责人:孙静,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冬梅、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汇通支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2954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聂雪梅审 判 员 章一鸣人民陪审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