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1918陈勇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9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勇勇,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太仓市。2017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勇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勇勇于2017年8月19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广场出发,行驶至昆山市前进路兵希加油站外路段在车上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勇勇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0mg/100ml。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陈勇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勇勇向本院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勇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钱某的证言,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照片,执法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资格网上查询信息、车辆登记情况查询信息,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查获报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勇勇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勇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勇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勇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预缴的罚金保证金于判决生效之后折抵罚金。)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丽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