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6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郭志江与郭改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江,郭改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6473号原告:郭志江,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韩世昌,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改喜,男,43岁,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郭志江与被告郭改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郭志江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志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志江负担。审判员 吴俊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