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荣诉被告大荔县文阳汽贸有限公司、大荔县东府医院、侯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荣,候文阳,大荔县文阳汽贸有限公司,大荔县东府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3民初2231号原告:赵小荣,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被告:候文阳,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被告:大荔县文阳汽贸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诉讼代表人:大荔县文阳汽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赵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巧莉,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荔县东府医院,住所陕西省大荔县。诉讼代表人:大荔县文阳汽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赵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巧莉,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荣诉被告大荔县文阳汽贸有限公司、大荔县东府医院、侯文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小荣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荣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赵小荣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