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石河子市魔音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石河子市魔音音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初3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壮,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河子市魔音音乐会所,营业地石河子市22小区幸福路236-1号万都国际酒店10层。经营者:王鹏程,该音乐会所业主。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石河子市魔音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计836.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王同明审判员 陈宏坚审判员 何福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