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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执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与李伟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李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223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郑州市西十里铺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栋,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李伟斌,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刑初18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朱怀现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李伟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怀现名下的银行存款367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