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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706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杰,男,1997年4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7月6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吴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吴杰与梁某(另案处理)经商谋,由梁某盗窃他人摩托车,吴杰则负责销赃。后梁某假意约被害人何某扬到惠东县大某镇美某商场附近一游戏厅玩耍,并在驾驶何的女装两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32元)载着何去游戏厅的过程中偷偷将摩托车的报警器藏好。当日20时许,梁某趁吴杰和何某扬玩游戏之机使用报警器将摩托车盗走并藏匿于附近一小巷内,后让何误以为摩托车系被他人盗走。事后,由吴杰联系买家将盗得的摩托车卖掉,卖得赃款800元,其中梁某分得人民币450元,吴杰分得人民币350元。同年7月10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大某镇惠东大道天林住宿楼下将梁某抓获;在天林住宿212号房抓获吴杰。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行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杰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被告人在开庭时并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了本案的侦查程序。2、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10日3时在惠东县大某镇惠东大道天林住宿212房抓获盗窃摩托车的被告人吴杰。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惠东县大某镇美某商场门前及现场环境概貌。4、被害人何某扬的陈述,2017年7月7日21时,我发现停放在惠东县大某镇美某商场停车场一辆车牌为粤L×××××号二轮女装摩托车被盗了,该摩托车是我父亲的朋友何某明的。我怀疑是我朋友梁某盗窃的,2017年7月7日下午18时30分许下班后,梁某问我要不要出去玩,我去接到梁某后,梁某表示要开摩托车,我同意后把摩托车连着报警器的钥匙交给梁某,摩托车一直由梁某驾驶。后来我和梁某还有梁某的朋友在20时许到惠东县大某镇美某商场玩电子游戏,停好车后梁某把钥匙交给我时发现和摩托车钥匙连在一起的报警器不见了,梁某说不清楚可能掉了。玩电子游戏期间,梁某说要去上厕所离开了6-7分钟,游戏币玩完后,来到停车场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梁某的朋友先离开了,我和梁某在停车场找了一圈,确定摩托车被盗了,梁某和我说报警也没有用,叫我不要报警。7月9号晚上我父亲问我摩托车去哪了,我告诉父亲摩托车被盗了后父亲就到派出所报案了。5、证人何某革的证言,2017年7月7日21时,在惠东县大某镇美某商场停车场一辆车牌为粤L×××××号二轮女装摩托车被盗了,该摩托车是我朋友何某明的,他出差时把车和车钥匙交给我保管,当天开出去的是我儿子何某扬。我怀疑是我儿子的同事梁某盗的,7月7日当天,梁某在我家大厅等我儿子,车钥匙一直在梁某身上,等我儿子洗完澡出来准备和梁某出去,我儿子发现连在摩托车钥匙上的报警器不见了,梁某说掉了,报警器上有启动摩托车的按钮。6、同案犯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7月7日18时许,何某杨驾驶一辆黑色的女装摩托车到我家接我出去玩,随后由我负责开车,何某杨坐在后面,二人大某三中附近一出租房找吴杰玩,我和吴杰用家乡话商量先把摩托车的报警器拿走,到时候可以直接用报警器把何某杨的摩托车偷走,偷到报警器后,把何某杨载到大某美某商场附近的一家电子游戏厅玩游戏,吴杰负责陪何某杨玩分散他的注意力,我就找个借口出去,然后把摩托车偷走,之后由吴杰负责卖车。接着我就按照计划,趁何某杨玩手机没注意,把报警器取下来。后何某杨发现报警器没在就问我,我说也不清楚,何某杨没有继续追问下去。随后,他们来到美某商场一电子游戏厅玩游戏,吴杰负责陪何某杨打游戏分散他注意力,当晚20时30分许,我借口上厕所,跑到美某商场停车场处用报警器解锁把摩托车盗走后开到附近一条巷子停放,然后马上回到游戏机室继续和他们一起玩游戏,一直到当晚21时30分许,打完游戏后我和吴杰、何某杨一起到停车场,这时何某杨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我们故意陪他在附近找了一圈,确认被偷后,我就劝何某杨没必要报警,等何某杨离开后,我和吴杰把摩托车开走,第二天中午12时许,由吴杰联系好买家,我载着吴杰一起到大某镇新桥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一个年约40岁的男子,我分得450元,吴杰分得350元。经辨认混杂照片,梁某辨认出和其一起销赃盗窃所得摩托车的吴杰。7、被告人吴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7月7号20时许,梁某开着一辆女装黑色摩托车载着另一名男子过来找我,然后梁某用家乡话跟我说摩托车是他朋友的(他载着过来的男子),等下搞过来(意思盗窃该辆摩托车),叫我帮忙联系买家并给我分成,我答应了。然后我们在大某镇美某商场旁边的电子室玩游戏,玩到一半我就先走了。大约10时左右,梁某与那名男子来到小店,梁某用家乡话悄悄跟我说,摩托车在大某镇美某商场偷到手了,问我有没有联系好买家,我说要晚点,然后梁某和那名男子就去“奥某城网吧”上网去了。23时许,我打电话告诉梁某找到买家,让他来小店找我。后梁某去大某美某商场把摩托车开到平山华某城“三某爷”附近,摩托车以800元卖给一男子,我得到分成350元,梁某得450元。经辨认混杂照片,吴杰辨认出赃物摩托车及和其一起销赃摩托车的同案犯梁某。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氯氨酮、吗啡、甲基苯丙胺试剂检测,被告人梁某、同案人吴杰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阴性。9、车辆查询信息,证实涉案黑色重骑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为:粤L×××××,车辆发动机号为:163XXXXXXX,车辆识别号码为:LSNTBHGA4G000XXXX,其所有人为何某明。10、惠东价认字(2017)第0610号,证实涉案黑色重骑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为:粤L×××××,车辆发动机号为:163XXXXXXX,车辆识别号码为:LSNTBHGA4G000XXXX,在2017年7月7日鉴定价值为4132元人民币。11、(2016)粤1323刑初4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杰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7月6日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证实,应予以确认。此外,还有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行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杰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判处。本案审理过程中,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递交了《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吴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量刑标准,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有据且符合本案实际,能体现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吴杰退赔涉案摩托车所有人何某明因摩托车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1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琪琛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科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