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7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2118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70元,本院退付其35元)。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