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康宝玉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宝玉,徐津京,何万胜,李平,北京正源来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412号申请执行人康宝玉,女,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居民。申请执行人徐津京,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居民。被执行人何万胜,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全椒县马厂镇三合村农民。被执行人李平,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苏湾镇包坊行政村回李自然村农民。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北京正源来发商贸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申请执行人康宝玉、徐津京与被执行人何万胜、李平、北京正源来发商贸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康宝玉、徐津京依据我院做出的(2017)京0117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何万胜、李平、北京正源来发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康宝玉、徐津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40596.8元,案件受理费144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万胜、李平、北京正源来发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宝玉、徐津京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万胜、李平、北京正源来发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康宝玉、徐津京发现被执行人何万胜、李平、北京正源来发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何万胜、李平、北京正源来发商贸有限公司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康宝玉、徐津京的十七万零五百九十六元八角,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四十八四角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