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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西海城自助KTV、黄诗高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西海城自助KTV,黄诗高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14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潘敏,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海城自助KTV,住所地九江市武宁县建昌路,注册号:360423600085859。被告:黄诗高,系西海城自助KTV经营者。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西海城自助KTV、黄诗高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潘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海城自助KTV、黄诗高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罗柳军审判员 罗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