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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廖春文与被告四川省内江市鹏程电力建筑安装公司、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文,四川省内江市鹏程电力建筑安装公司,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953号原告:廖春文,男,汉族。被告:四川省内江市鹏程电力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水金,总经理。诉讼代表人:四川玖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省内江市鹏程电力建筑安装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真强,总经理。原告廖春文与被告四川省内江市鹏程电力建筑安装公司、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春文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春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春文撤回对被告四川电力建设三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付成荣人民陪审员  吴淑君人民陪审员  刘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颜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