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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何成林、陈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林,陈君,杨兴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成林,男,生于1964年4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君,男,生于1979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杨兴昌,男,生于1954年11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何成林与陈君、杨兴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君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成都交大路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君在中国工商银行44×××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金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