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颖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颖,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822号申请人:杨颖,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杨颖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呼伦贝尔盟的工程款16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60万元。申请人杨颖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保单一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呼伦贝尔盟额尔古的工程款16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晓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