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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润林苗木专业合作社、李新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润林苗木专业合作社,李新林,陈法菊,张广祥,陈军,钱长勇,朱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保43号申请人:泰安市岱岳区润林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南村。被申请人:李新林,男,1955年3月20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陈法菊,女,1957年8月4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系被申请人李新林之妻。被申请人:张广祥,男,1959年4月24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陈军,男,1958年3月16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钱长勇,男,1969年4月20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朱守军,男,1962年5月20日生,住泰安市岱岳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5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敏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