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荫秀、刘丽娜、刘伟、刘亚娜、刘宇娜与张洪广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荫秀,刘丽娜,刘伟,刘亚娜,刘宇娜,张洪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李荫秀,女,1948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丽娜,女,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亚娜,女,1975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宇娜,女,1978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张洪广,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司机,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李荫秀、刘丽娜、刘伟、刘亚娜、刘宇娜与被执行人张洪广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5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洪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始至2017年11月10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荫秀、刘丽娜、刘伟、刘亚娜、刘宇娜损失人民币113807.01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三、被告人张洪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荫秀、刘丽娜、刘伟、刘亚娜、刘宇娜损失人民币200231.89元(其中被告人张洪广已支付抢救医疗费人民币3807.01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荫秀、刘丽娜、刘伟、刘亚娜、刘宇娜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二项至第三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5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初桂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