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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宋凤龙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兵1101行初6号起诉人:宋凤龙,男,1940年8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2017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宋凤龙的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宋凤龙的平反材料。本院认为,起诉人宋凤龙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宋凤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建华审判员  刘从丹审判员  袁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