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张凤莲与呼和浩特市菲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莲,呼和浩特市菲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525号原告:张凤莲,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媛,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欣,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菲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敏,内蒙古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和牡其,内蒙古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凤莲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菲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莲撤诉。案���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张凤莲负担。审判员吴艳霞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靳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