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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6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林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6民初2005号原告:林某,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庆元县,住庆元县。被告:范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庆元县,住庆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以从孩子考虑、同意给被告范某一定时间改变生活习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杨进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