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国锋与吕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芹,吕作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刘月芹,女,1961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作义,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05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孙国锋与吕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4000元,案件受理费1190元,执行费148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605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永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