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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国锋与吕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月芹,吕作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刘月芹,女,1961年7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作义,男,1991年1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05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孙国锋与吕作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4000元,案件受理费1190元,执行费1481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605民初1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永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