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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高福庆、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福庆,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监5号原审原告:高福庆,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审被告: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72号。法定代表人:刘跃华,董事长。原审原告高福庆与原审被告天津百货大楼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和民二初字第0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铭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人民陪审员  徐有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