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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冬丽与李秀芳杨根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丽,李秀芳,杨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420号申请执行人:李冬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秀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被执行人:杨根才,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冬丽与被执行人李秀芳、杨根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且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4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工资采取的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二十日前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履行部分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