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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193号执行结案通知书曾玉姣;李政军、陈忠花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曾玉姣。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波,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政军。被执行人:陈忠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曾玉姣与被执行人李政军、陈忠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970号),双方于2016年10月1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李政军、陈忠花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11民终19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张海燕审 判 员  陈 俊助理审判员  唐英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