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正德与李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德,李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669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德,男,1945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有清,男,196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陈正德申请执行李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正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德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5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李有清于2017年10月1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正德人民币3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款为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66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58元,由被执行人李有清交纳(未交)。如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