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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22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超,罗茂虎,张森,王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孙超,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罗茂虎,男,1962年1月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森,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鸿明,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超、罗茂虎、张森、王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湘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