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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苗福孟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苗福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08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孙中华,局长。被执行人:苗福孟,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与苗福孟违法占地一案,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4]第511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支付罚款的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2执10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白佳海人民陪审员  车献亮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孙苗苗代理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