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2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2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表人宋海英,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庆隆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案件,大庆仲裁委员会(2017)庆仲调字第6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大庆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立彦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利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