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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范、陈淑娜等与何如滔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范,陈淑娜,何如滔,李洁玲,佛山市金房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4712号原告:曾范,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淑娜,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志,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如滔,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李洁玲,女,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佛山市金房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海日名苑25号铺之一。法定代表人:杨欢乐。原告曾范、陈淑娜与被告何如滔、李洁玲、第三人佛山市金房子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范、陈淑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3.76元,减半收取计2196.88元(原告曾范、陈淑娜已预交),由原告曾范、陈淑娜负担。审判员  萧永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劳雪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