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振群,黄月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7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横州镇江北大道346号。组织机构代码:56905208-3。法定代表人:韦治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振群,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被执行人黄月娇,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申请执行人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振群、黄月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27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尹振群在横县云表镇桥南国道路89号有一栋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横房权证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横国用(2013)第000185323号】,本院已在另案中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此案本院已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7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或其他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红莲审判员 黄 登审判员 杨岱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福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