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许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79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许鹏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全部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