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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许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379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许鹏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吉07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6月1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了全部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刑初163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