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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8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商淑梅与郎锁良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879号商淑��、郎锁良:申请执行人商淑梅与被执行人郎锁良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商淑梅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53.4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送达相关执行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郎锁良于2017年9月18日将执行款2813.18元交付本院(其中包含执行费2753.48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将执行款2813.1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商淑梅。被执行人郎锁良已全部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商淑梅同意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879号申请执行人商淑梅��被执行人郎锁良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院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