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异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关于刘芳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友芝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于玲,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异743号案外人:刘芳,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武汉友芝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二支沟东新华下路下牯牛村新华西美林公馆9栋1-2层07室。法定代表人:袁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屏路28号锦屏大厦901室。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被执行人:陈于玲,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表人:陈于玲。本院在执行武汉友芝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于玲、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刘芳不服(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160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刘芳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芳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芳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李淑红审 判 员 徐 文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