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红武与被执行人陈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红武,陈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2执359号申请执行人:金红武,男,汉族,1972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铁民,男,汉族,1961年5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红武与被执行人陈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522民初10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铁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铁民归还申请执行人金红武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210000元。2017年5月31日,本院以(2017)湘0522执35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铁民在新邵万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51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陈铁民在监狱服刑,其股权已于2014年4月10日质押给莫再琪,暂时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蒋 梅审判员 杨成林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炳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