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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徐军义与荆志铎、贾海玲、白山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义,荆志铎,贾海玲,白山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303号原告:徐军义,白山市人民检察院干警,住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王立君,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志铎。被告:贾海玲。被告:白山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浑江区红旗街卫国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申丹丹,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生,男,1954年4月6日生,汉族,白山市天富房屋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白山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该公司子公司),住浑江区红旗街东九委一组,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王继星,浑江区红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徐军义诉被告荆志铎、贾海玲、白山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军义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军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清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