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秋增、王江英等与任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秋增,王江英,任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368号原告:常秋增,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王江英,女,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任爱红,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常秋增、王江英与被告任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常秋增、王江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秋增、王江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秋增、王江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负担。审��员方林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