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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53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常秋增、王江英等与任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秋增,王江英,任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368号原告:常秋增,男,汉族,1966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王江英,女,汉族,1967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任爱红,女,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原告常秋增、王江英与被告任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常秋增、王江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秋增、王江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秋增、王江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负担。审��员方林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