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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冯某等5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冯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3268号原告:郑某,女,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冯某1,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冯某2,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冯某3,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被告:冯某4,女,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被告:冯某5,女,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晶芳诉被告冯振明、冯振林、冯振辉、冯海星、冯海田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晶芳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振明、冯振林、冯振辉、冯海星、冯海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晶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晶芳负担。审判员 孙 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