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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志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志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249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理人:黎晓辉,系公司董事长注册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主要经营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17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春,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李志刚,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宁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5元。审 判 长  孙 平人民陪审员  汤春宁人民陪审员  韩伟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