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司徒健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徒健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刑初45号被告人司徒健文,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开平市。2015年7月22日因本案被传唤,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9日因本案被传唤,2016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开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嘉瑜,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徒健文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振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徒健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司徒健文在一审庭审后委托了辩护人,陈嘉瑜提供了书面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司徒健文在开平市赤坎镇河南路教师楼附近分别向吸毒人员黄某1、胡某1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和0.9克。次日,公安民警在司徒健文居住的开平市赤坎镇河南路教师楼第二栋202房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小包,合计23.5克。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司徒健文经事先联系,携带毒品准备贩卖给陈某1(另案处理)时,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花园酒店门口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被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大包、2小包,合计100.6克。为证实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以下证据:1、证人黄某1、胡某1、陈某1等的证言;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司徒健文的供述及辩解;5、其他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徒健文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司徒健文认为:其没有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侦查机关在其家里索搜出的23.5克毒品是其的。被告人司徒健文的辩护人认为:1、本案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实被告人司徒健文某成贩卖毒品罪,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即使其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也属于侦查机关利用特情引诱其犯罪,涉案毒品不会实际交易完成和流入社会,属于犯罪未遂;3、被告人司徒健文没有犯罪前科且有病,建议量刑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司徒健文在开平市赤坎镇河南路教师楼附近分别向吸毒人员黄某1、胡某1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和0.9克。次日,公安民警在司徒健文居住的开平市赤坎镇河南路教师楼第二栋202房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9小包,合计23.5克。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司徒健文经事先联系,携带毒品准备贩卖给陈某1(另案处理)时,在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花园酒店门口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被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大包、2小包,合计100.6克。另查明,被告人司徒健文于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前,因本案被刑事羁押了共计39日,即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3日及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1月4日。上述案件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明:(一)被告人司徒健文的供述和辩解如下:其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其只是帮人购买冰毒。2016年9月28日23时许,其刚打完麻将后,其看到自己的手机接到“波仔”用自己的手机(132××××1617)微信给其,在微信里他叫其购买两大包毒品冰毒来他家里给他,然后他给现金给其,之后其打电话给一名叫“杰仔”的男子(131××××1185)问他有没有冰毒卖,如果有其想购买两大包冰毒需要多少钱?“杰仔”在电话里说人民币2600元一大包,其说购买,之后他叫其到开平市水口镇兴时年旧奔达纺织厂门口路段等他,二人说好交易地点后挂了电话。其在手机微信里对“波仔”微信说:“两大包毒品冰毒需要人民币5200元,但是我帮你购买毒品冰毒,你需要多给人民币400元当作好处费(加油和电话费用)”,然后“波仔”在微信里说:好的。之后其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往开平市水口镇兴时年方向去,不久,其到了兴时年旧奔达纺织厂门口路段见到“杰仔”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已经在等其,他开着大灯向其示意,之后其驾驶着自己的摩托车来到他的小汽车门前下来,其从身上拿出人民币5200元给了他,跟着“杰仔”在他驾驶的小汽车里拿出了一个红色塑料袋,里面装着两大包冰毒给其,然后他立即驾驶小汽车离开了,其就把那个装有两大包冰毒的塑料袋挂在其驾驶的摩托车车头处,驾驶摩托车往“波仔”的家里(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港口下岗街柏丽酒店附近)去,其到了酒店附近打电话给“波仔”,他接了电话后,其听出电话里的声音不是“波仔”本人,之后,其挂了电话立即驾驶摩托车离开,当其驾驶摩托车来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花园酒店门口的时候被派出所的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在其驾驶的摩托车车头处检查出一个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两大包毒品冰毒。在其身上缴获的两小包冰毒。其不知道向“杰仔”购买的两大包冰毒是多少克,他也没告诉其,其按照常理来都是一大包毒品冰毒50克,两大包毒品冰毒就是100克。其帮“波仔”购买两大包毒品冰毒的好处是他在微信里说给人民币400元给其,该两大包毒品的特征是用一个红色塑料袋装在一起的,再用两个透明密封袋装好,晶状物体,民警当场在其面前称量过有一大包重量为49.61克,另外一大包重量49.58克。在其身上检查出来的两小包是其的,也是其购买来自己吸,民警也当场在其面前称量过有一小包重量为0.65克,另外一小包重量为0.76克。这两小包是“杰仔”不用钱给其吸食的。其驾驶的摩托车是一辆黑色女装本田牌子,车牌号是:粤J×××××,发动机号码已经磨掉了,该车是其早两个月前从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菠萝管区向一名“阿某1”的男子以人名币600元购买的。其被派出所扣押物品有一个红色塑料袋、两大包毒品冰毒(总重量99.19克)、两小包毒品冰毒(总重量1.41克)、两台手机(一台三星手机134××××1298、一台中兴手机153××××5082)、一辆摩托车。2015年7月21日9时,其没有向胡某2和黄某3出过冰毒,其不认识这两个人。2015年7月22日14时20分,其从赤坎墟修理摩托车回到开平市赤坎镇河南路教师楼第二栋一楼楼梯的时候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搜查了其位于赤坎镇河南路教师楼第二幢202房的住家,后被到派出所问话。民警从在睡房内书桌上面的书架上放着的铁盒里面发现有毒品冰毒5小包;从另外一个房间的衣柜柜顶上搜索出毒品冰毒4小包;在衣柜的抽屉里搜索透明密封塑料袋一批,在这间房间的床底下找到冰壶一个,在桌子上面搜出电子秤一把;从大厅的茶几上面搜索出一个冰壶、一把勺子和一把镊子,从大厅的椅子上搜索出手机一台;从其身上搜出人民币411元和手机一台,从其住家楼下的柴房内搜出摩托车一部。民警对上述物品当场予以扣押。其中,5小包的重量分别为0.38克、0.46克、1.03克、1.13克、1.03克;4小包的重量分别为3.08克、2.68克、10.02克、7.65克;上述9小包冰毒其是从一名化名为“阿余”的女人手中分三次购买得来的,以每克50元毒品冰毒的价格购买得来的,总共从她处购买了30克冰毒。“阿余”的真实名字和具体地址其不知道。还从其住家的楼下柴房搜到的摩托车是银色外观的哈马牌女装摩托车,悬挂车牌号码为粤J×××××,该车是其向化名“偶仔”的男子以人民币800元购买得来的。2015年7月22日16时06分,其在派出所进行了尿检,其亲眼看见吗啡毒品检测杯的字母“C”的对应处出现一条红线,字母“T”的对应处无出现红线,表明结果为阳性反应,证明其有吸毒品海洛因行为;而甲基安非他明毒品检测杯上字母“C”的对应处也出现一条红线,表示结果为阳性反应,证明其有吸毒行为。照片指认,证实被告人司徒健文于2016年9月29日指认了在其驾驶的摩托车车头位置上缴获的2包冰毒,指认了被扣押的2部手机,指认了涉案毒品的称量重量。(二)证人证言(1)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居住位于三埠街道办事处东兴中路38号的出租屋,是其于2015年11月开始以每月人民币400元向一个叫“口水威”的男子租住的,其独自居住。2016年9月28日民警从其出租屋缴获的毒品都是从司徒健文处购买回来的,用于自己吸食,其每隔两天就吸食一次冰毒,每次吸食一小包。其从2016年2月份开始在司徒健文处购买冰毒,每隔10天左右购买一次,大概有4、5次,每次都是购买约5个冰毒,每个冰毒都用一个透明密封袋包装,每个重约5克,价格不定,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定。其是听别人说知道司徒健文处有毒品购买,具体听谁说,其记不清楚了。每次都是通过电话联系,由司徒健文驾驶他的白色女装摩托车送到其出租屋楼下,一手交货一手交钱。此外,其还分别帮“村长”、“偶京”、“牛某”、“死猪”、“九辉”购买过多次毒品,一般是他们事先通过电话联系其,然后到其住处将钱给他,他在电话联系司徒健文购买。每次帮他们购买后,其会从中拿一些自己吸食,每次都是一起在其出租屋一起吸食。每人要其帮忙购买冰毒的具体次数其不记得了,有的人来得多,有的来得少,有的人已经在其住处吸毒5、6次了。(2)黄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三埠街道办事处东兴中路38号2楼出租屋的管理人,因屋主已经出国,其证实该房屋租住给了犯罪嫌疑人陈某1,陈某1在每月5日前交租金人民币400元。(3)谭某持的证言证实,其证明向陈某1购买过3、4次冰毒,每次一小包价值40元,每次都是电话联系然后到陈某1的出租屋购买,2016年9月28日20时许也是准备到“波仔”家购买,还没交易就被民警抓获。(4)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称于2016年9月19日15时许在忠源中学后门路段向一个叫“争叔”的男子购买过100元冰毒,9月28日21时许也是准备向“争叔”购买冰毒,还没交易就被民警抓获。其不知道“争叔”的名字,其也不知道他的毒品来源。(5)谭某远的证言证实,其向陈某1购买过7、8次冰毒,每次一小包价值100元,都是电话联系然后到陈某1的出租屋购买,9月28日19时许也是准备到陈家购买,还没交易就被民警抓获。其不知道陈某1的毒品来源,(6)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向陈某1购买过7、8次冰毒,每次一小包价值50元,每次都是电话联系然后到陈某1的出租屋购买,9月28日20时30分许,其也是准备到陈家购买,还没交易就被民警抓获。(7)劳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水口派出所的侦查人员,其主要讲述抓获陈某1的经过,2016年9月28日,其所通过侦查发现陈某1的住处经常有吸毒人员出入,后将陈某1控制在其出租屋内,期间陆续有疑似吸毒人员来陈某1处购买毒品,于是将疑似吸毒人员带回派出所调查。后经过审讯突破知道从其出租屋缴获的毒品是向司徒健文购买的,后其用陈某1手机微信联系司徒健文购买两大包毒品,司徒健文驾驶摩托车到陈某1出租屋楼下送毒品过程中识破了购毒的不是陈某1遂驾车离开,民警驾车跟踪至花园酒店门口将其抓获,从其身上和驾驶的摩托车上也缴获一大批冰毒。(8)黄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0日20时许,赤坎派出所民警找其了解镇内是否有人贩卖毒品的情况,经过民警教育,其反映了司徒健文有贩毒行为这一情况。为配合民警工作,其和另一吸毒人员胡某2一起准备约司徒健文购买毒品,当天晚上二人一起去找司徒健文,但没能找到他。2015年7月21日9时许,按照民警的要求,其和胡某2再次去找司徒健文,出发前办案民警将两张面额为壹佰元的人民币拍照登记编号后交给了二人作为购买毒品冰毒的钱。二人一起去到了司徒健文住处附近(开平市赤坎镇河南路教师楼),其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34××××1622打电话给司徒健文(号码为153××××5082),打通电话后其要求向他购买毒品冰毒,司徒健文同意了,他说他在外面,很快就到了,叫其在他家楼下等他。大概七八分钟后,司徒健文驾驶一辆女装摩托车来到其面前(由于下雨,他所驾驶的车辆颜色其看不清楚,其没有留意车牌号码),其将民警交给其的其中一张面额为壹佰元的人民币交给司徒健文,司徒健文用手接过钱后递给其一个透明塑料密封袋,袋子里面有一团白色卫生纸,卫生纸内包着的是一包冰毒。其和司徒健文完成交易后,胡某2说他也要购买毒品,司徒健文听后叫胡某2等一会,司徒健文跟着将他的摩托车停放好,司徒健文停好摩托车后就带着胡某2走上一栋楼,其没有跟上去,过了约五分钟。胡某2返回来其身边,说他也向司徒健文购买了一百元的冰毒,其见到胡某2回来时手里拿着一个透明塑料密封袋,袋子里面装有一些透明的晶体。交易完成后其二人一起带着购得的毒品到赤坎派出所说明情况,民警还当场将二人购得的毒品办理扣押。经民警当面称量,那个小密封袋和冰毒共重1.1克,胡某2的分量和其所购得的那一包差不多。(9)胡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20日20时许,赤坎派出所民警找其了解镇内是否有人贩毒,经过教育,其向民警反映有一名化名为“黑狗铃”的男子有贩毒行为,并愿意配合民警抓获。后其与另一吸毒人员黄某3到“黑狗铃”的贩毒男子楼下(赤坎镇河南路教师楼附近)找他,但联系不上。2015年7月21日9时许,按照民警的要求,其二人再次去找司徒健文,出发前办案民警将两张面额为壹佰元的人民币拍照登记编号后交给了二人作为购买毒品冰毒的钱。随后,其二人一起去到了“黑狗铃”的住处附近,黄某3用手机打电话给他提出购买毒品,他说他不在家,叫其二人在楼下等他。大概七分钟后,“黑狗铃”就披着雨衣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其二人的车窗旁,黄某3摇下汽车玻璃对他说要购买一百元冰毒,然后把一百元人民币通过车窗递给“黑狗铃”,他接过钱后从身上拿出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的冰毒给黄某3,然后黄某3说要买就现在买,于是其又向“黑狗铃”提出购买一百元的冰毒,他说他身上没有货了,叫其等他上楼拿给其,他就将摩托车熄火后直接上去了二楼,因为在二楼有一道铁门关闭着,其上不去,于是其下车后就在楼下等他,过了一会他拿着一包用透明塑料包装的冰毒给其,交易完成后其和黄某3就拿着购买的毒品直接来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了。所购得的两包毒品已被民警扣押。“黑狗铃”的真实姓名叫司徒健文。他的住宅在二楼右手边的,具体门牌号其不清楚,他的电话是135××××5082。民警当着其二人的面,称了这两包毒品,均重约1.1克。司徒健文的摩托车是一辆女装摩托车,颜色是银色,因为当时下着大雨,他穿着的雨衣挡住了车牌,所以其没有留意车牌号码。(10)黄某4的证言证实,公安民警扣押司徒健文的摩托车系该证人于2015年2月7日被盗的摩托车,女装,雅玛哈牌,银灰色。(三)辨认笔录1、经陈某1辨认,辨认出9号照片的男子就是贩卖冰毒给其的男子司徒健文,辨认出谭某持就是“牛某”,谭某远就是“死猪”,张某1就是“村长”、张某2京就是“偶京”。2、经司徒健文辨认,陈某1就是“波仔”。3、证人张某1、谭某持、谭某远辨认出陈某1就是贩毒的“波仔”。4、证人黄某2辨认出陈某1就是租住东兴中路38号2楼出租屋得男子。5、证人陈某1与证人徐某1均无法辨认出对方。6、黄某3、胡某2均辨认出司徒健文就是贩卖毒品的男子。(四)物证、鉴定意见、提取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1)2015年7月22日从司徒健文位于开平市赤坎镇河南路教师楼第二栋202房住家搜出并扣押9小包白色晶状物、净重2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人民币411元、自制吸毒工具2个、电子称1把、自制勺子1个、镊子1把、手机2部、摩托车1辆(已返还黄某4)、密封塑料袋214个。2016年9月29日从司徒健文处扣押2台手机,号码分别为134××××1298和153××××5082;一辆粤J×××××黑色女装摩托车,从摩托车车头处缴获可疑毒品冰毒两大袋,分别净重49.61克和49.58克,从司徒健文身上扣押可疑毒品冰毒两小包,分别净重0.76克和0.65克。小袋的全部取样送检,大袋的分别取样1.04克、0.94克送检,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2016年9月28日从陈某1身上缴获手机一台,号码是139××××2861和132××××1617;可疑毒品两小包,分别净重1.02克和0.8克,从其出租屋大厅茶几缴获自制吸毒工具3个,锡纸一卷和可疑毒品两小包,倒在一起称量共重1.0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陈某1出租屋阁楼搜出一个“安幕希”酸奶蓝色纸箱,纸箱内印有“椰牛”字样的蓝色塑料罐,里面提取到可疑物品3大包,分别净重16.57克,18.12克和17.62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纸箱内另有一个透明塑料罐,里面提取到10小包可疑毒品,倒在一起称量共净重8.04克;纸箱内还有一个红色铁罐,里面提取到16小包可疑毒品,倒在一起称量共净重14.79克。以上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该出租屋阁楼的桌面和光管分别提取到1小包可疑毒品,分别重0.32克和2.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阁楼还搜出印有“向日葵”字样的黄色塑料包装盒,里面有个印有“椰牛”字样的蓝色塑料罐里面提取到可疑物品2大包,分别净重19.19克,18.38克;还有一个黄色纸制茶罐4小包可疑冰毒,倒在一起称量共净重19.39克。以上可疑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上可疑毒品小包的全部取样,大包的提取了约1克左右的取样、编号并送检。(3)胡某22015年7月22日向司徒健文购买毒品一包,检验净重0.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黄某32015年7月22日向司徒健文购买毒品一包,检验净重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五)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反映了陈某1的出租屋及司徒健文房屋的具体概况,同时反映从上述房间搜查和提取物品情况,详见物证部分。现场地点分别为:开平市三埠区东兴中路38号出租屋;开平市赤坎镇河南路教师楼附近;开平市赤坎镇河南路教师楼第二栋202房;开平市花园酒店路段状况。(六)相关书证(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7月21日,吸毒人员黄某3、胡某2反映司徒健文有涉嫌贩卖毒品的行为,后民警安排该二人并提供毒资各向司徒健文购买了100元冰毒,但由于抓捕时机不成熟,当天未能抓捕司徒健文。后民警于22日14时许在司徒健文居住的位于赤坎镇河南路教师楼2幢202房抓获司徒健文,并在房内查获毒品冰毒九小包,扣押了疑似用于贩毒作案的摩托车。(2)微信记录及开平市公安局水口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侦查员通过微信联系司徒健文向对方购买两盒(一盒50克,2800元)冰毒,让司徒健文送过来的事实。该派出所出具的具体说明如下:于2016年9月28日l7时许,该所民警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东兴中路38号抓获贩卖毒品嫌疑人陈某1,并获悉陈某1毒品冰毒的来源自一名叫司徒健文的男子;于2016年9月28日20时35分,该所民警通过嫌疑人陈某1的手机微信用文字的方式与司徒健文进行联系,民警向司徒健文问,有货吗;于2016年9月29日0时20分,司徒健文用语音回复民警(内容意思大致为“刚在打麻将,怎么样,想怎么样”);于2016年9月29日0时24分,民警文字回复司徒健文,你那边好吵;于2016年9月29日0时3l分,民警接着文字问司徒健文,还打紧麻将(内容意思大致为“你还在打麻将吗”);于2016年9月29日0时36分,司徒健文语音回复民警(内容意思大致为“已经没有打麻将了”);随后民警文字回复司徒健文,土二合过来(内容意思大致为“拿100克毒品冰毒过来”);接着司徒健文文字回复民警,问吓看还有没有先(内容意思大致为“先问一下还有没有”);民警又文字回复司徒健文,快点;于2016年9月29日0时43分,司徒健文文字回复民警,二合要二八(内容意思大致为“需要买100克毒品冰毒的话,每50克毒品冰毒单价要人民币2800元”);随后民警文字回复司徒健文,二七得吗(内容意思大致为“每50克毒品冰毒单价为人民币2700元可以吗”);于2016年9月29日0时48分,民警文字回复司徒健文,土一合(内容意思大致为“要50克毒品冰毒”);随后司徒健文文字回复民警,真的不得,上次佢已经升我一百了(内容意思大致为“真的不行,上次他已经涨了我人民币100元了”);司徒健文继续,他还不送来还要我去兴时年土(内容意思大致为“他也不送来,还要我去开平市兴时年拿”);民警文字回复司徒健文,那二合佢送吗(内容意思大致为“那么买100克毒品冰毒他会送来吗”);司徒健文语音回复民警(内容意思大致为“他才不送,你要50克毒品冰毒,我也不想去拿”);民警文字回司徒健文,土二合(内容意思大致为“那么要100克毒品冰毒”);司徒健文语音回复民警(内容意思大致为“你要是要买的话,汇钱过来,汇钱过来后我给你去拿”);民警文字回复司徒健文,土过来俾现金你(内容意思大致为“你拿毒品冰毒过来我付现金”);于2016年9月29日l时02分,民警继续文字回复司徒健文,得吗(内容意思大致为“可以吗”)。以上,民警通过陈某1微信与司徒健文的聊天结束。(3)尿检结果证实,被告人司徒健文及证人陈某1、黄某3、胡某2有吸食冰毒。(4)赤坎派出所出具的《对吸毒人员黄某3、胡某2处理情况说明》证实,该说明与到案经过一致,同时鉴于该二人有协助该派出所破获司徒健文贩卖毒品案有立功表现,对其二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教育处理。(5)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实,被告人司徒健文的身份信息情况及因曾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6)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证人黄某3和陈某1与司徒健文有通话记录,其中,黄某3的手机号码134××××1622曾于2015年7月21日与司徒健文(号码为153××××5082)有过通话。(7)水口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民警未能抓获被告人司徒健文交代的“杰仔”和“阿余”。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司徒健文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回应如下:(1)关于被告人司徒健文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问题。经查:1、对于2015年7月21日贩卖毒品的事实。该事实有证人黄某3的证言、胡某2的证言及黄某3的手机号码(134××××1622)与司徒健文(号码为153××××5082)曾于2015年7月21日有通话记录清单、黄某3和胡某2对司徒健文的辨认笔录、赤坎派出所出具的《对吸毒人员黄某3、胡某2处理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司徒健文具有向黄某3和胡某2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公安机关于次日在其住处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3.5克应计入贩毒数量且应按贩卖毒品罪即遂认定;2、对于2016年9月29日贩卖毒品的事实。该事实有证人陈某1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微信记录及开平市公安局水口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人劳某的证言等证据与被告人司徒健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司徒健文具有向证人陈某1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0.6克,已经进入了交易领域,应视为贩卖毒品罪既遂。(2)本案是否存在特情引诱被告人司徒健文犯罪的问题。经查,本案认定的二宗贩卖毒品的事实,都是吸毒人员向公安机关举报后,公安人员为抓捕被告人司徒健文采取特情介入的方式将其抓获。从第一宗事实的证据分析,证人黄某3和证人胡某2的证言及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等证据印证,被告人司徒健文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且已同上述二名证人进行了毒品交易,不存在犯罪引诱。第二宗事实中,从被告人司徒健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陈某1的微信内容分析,被告人司徒健文已持有毒品待售状态,其具有实施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不存在犯罪引诱。综上,被告人司徒健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司徒健文没有犯罪前科的意见,符合事实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徒健文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徒健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司徒健文归案后认罪态度差,不宜从轻处罚。鉴于涉案毒品被缴获,没有流入社会,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理辩解及辩护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但不合理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和理由,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司徒健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39日,即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7月23日及2016年9月29日至2016年11月4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司徒健文的刑期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且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司徒健文所有的手机4台(1台白色直板三星触摸屏手机、1台黑色的中兴手机、1台黑色三星牌手机、1台黑色华为手机)依法予以没收,已随案移送的红色塑料袋1个、电子称1台、自制吸毒工具2个、自制勺子1把、镊子1把、塑料密封袋214个,依法予以销毁;公安机关缴获但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司徒健文所有的人民币411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予没收;公安机关在案扣押但未随案移送的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冒庭媛代理审判员 林启辉代理审判员 洪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金科李楚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