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明琼与马玉华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琼,马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琼,女,汉族,生于1940年12月13日,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马玉华,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1日,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本院于10月9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明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玉华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与申请执行人张明琼核实,申请执行人表示并未向本院递交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书,也未在申请书上签字捺印,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书上内容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明琼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文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