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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丁海欧、钟民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海欧,钟民宇,肖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丁海欧。被执行人:钟民宇。被执行人:肖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钟民宇,肖静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根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