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刑初18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村民。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8日20时5分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090**的小型汽车沿蒲城县城关镇云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云麾路中段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三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唐某某血清中的乙醇浓度为156.0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于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信息,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陕渭人民医院司法鉴所[2016]检第3003号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表现证明及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唐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