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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与张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东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韩小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发,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251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张发归还原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西峰支行借款本金14.95万元,并按年利率9.216%本金15万元支付2005年6月16日至2007年6月16日止的利息,从2007年6月17日至2013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96%本金14.95万元支付利息至归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5636元,由被告张发负担。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发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今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56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金波审判员王丽峰审判员惠志坚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