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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9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林、林美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林,林美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9898号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万顺锦园A幢2楼。法定代表人:赵利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紫英、张琦琼,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林美凤,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林美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8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董跃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林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