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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曹付松与程三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付松,程三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205民初2266号原告:曹付松,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被告:程三笑,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付松与被告程三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付松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付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付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付松负担。审判员徐福恩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刘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