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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行审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妆之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妆之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审1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法定代表人张岩,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强,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房京玉,男,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妆之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西座403。法定代表人李艳。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北京妆之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6]002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北京妆之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该局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向该局报送《询问通知书》所规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工花名册》等书面材料,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北京妆之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处以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6]002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北京妆之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送达上述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北京妆之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送达催告书十日后,该公司仍未自觉履行行政处���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妆之颜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逾期缴纳加处的罚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京朝人社劳监罚字[2016]002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朱军巍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