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5101林浩与曹克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浩,曹克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101号原告:林浩,男,38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军,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克洋,男,30岁,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林浩与被告曹克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林浩于2017年10月1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浩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林浩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