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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5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5101林浩与曹克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浩,曹克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5101号原告:林浩,男,38岁,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军,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克洋,男,30岁,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林浩与被告曹克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林浩于2017年10月18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浩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处分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林浩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