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振影与刘建辉、周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影,刘建辉,周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572号原告:李振影,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建辉,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静静,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振影与被告刘建辉、周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慧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刘建辉、周静静外出,地址不祥,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慧清审 判 员 翟亚东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