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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李振影与刘建辉、周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影,刘建辉,周静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572号原告:李振影,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刘建辉,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周静静,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振影与被告刘建辉、周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慧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刘建辉、周静静外出,地址不祥,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慧清审 判 员  翟亚东人民陪审员  郑潇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