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季某甲与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甲,季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3164号原告:季某甲,女,住安达市。法定代理人:张某,女,住安达市。被告:季某乙,男,住安达市。原告季某甲与被告季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季某甲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季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季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学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王 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