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玉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玉杰,男,1998年8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7月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8月30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玉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玉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7日20时许,在商城县城关崇福大酒店门口路段,被告人陈玉杰酒后驾驶豫S×××××小型轿车在倒车时与李某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商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玉杰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陈玉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7.5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玉杰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前科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证人李某、袁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玉杰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玉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玉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潘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